长府办发〔202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留)长系列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
来(留)长系列优惠政策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部署,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留)长就业创业,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租房安家政策
1.提供租住人才公寓补贴。建设2万套“长春青年人才城(人才社区)”人才公寓,长春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在本市无住房且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博士、硕士、本科)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照市场价的70%缴纳租金(财政补贴30%),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期间,与本政策第6条、第7条不同时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
2.建设免费临时驿站。统筹盘活人才公寓资源,提供2000套免费公寓,与长春市人才公寓享受同等服务标准。对异地来长求职和创业的青年群体,最长提供不超过1年免费居住。
(责任单位:市人才集团;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提供低租金惠民公寓。面向考公、考研等青年群体,外来青年务工群体,有居住品质需求的青年群体,来长就业创业的已婚青年家庭,提供共享公寓、单身公寓、家庭公寓等多种房源,打造低租金的惠民公寓,满足不同青年人才群体“一张床、一间屋、一套房”的多样化租住需求。
(责任单位:市人才集团)
二、购房安居政策
4.发放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对毕业5年内在长就业创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的,按照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本科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符合我市促进来(留)长就业创业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如不超过60万元,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
三、生活补贴政策
6.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在长春市工作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并在长春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分别按照2500元、1500元、10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申请最长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和符合长春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每月分别增发800元、500元、300元。与本政策第7条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新入站(基地)硕博生活补贴。新进入市域内企业、市属事业单位所属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市级企业研究生创新实践工作站全职工作的,可分别对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与本政策第6条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8.落实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推动科研院所、高校增设科研助理岗位,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提高岗位收入和综合保障水平。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科研助理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高校)
四、就业保障政策
9.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稳定市、县(区)两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专项招录招聘规模,实施事业单位“强师计划”和“强医计划”招聘、“三支一扶”招募,拓宽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等招聘渠道。大力挖掘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全市每年拓展、归集各类市场主体就业岗位不少于15万个。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征兵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城乡低保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强化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按实际个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毕业3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按实际个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2.鼓励参加就业见习。统筹开发全市各级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创业园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资源,开发建设200家以上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4000个就业见习岗位。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3000元带教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13.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500元;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800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4.实施就业促进激励。支持企业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实训基地的可给予5万元至8万元一次性建设启动资金。进入基地开展实训可按照每生每月10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大学生在实训基地结束实训后,留在实训单位就业并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按照每生3000元、总额最多5万元标准,给予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就业促进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高校)
五、能力提升政策
15.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大学生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发放个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16.落实产才融合培训补贴。支持企业组织吸纳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取得职业等级证书人员,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7 .给予项目制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定岗式、定向式的项目制培训,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项目制培训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承训单位不超过6000元/人次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创业扶持政策
18.落实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19.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可申请每人最高额度33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400万元、最长期限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相关银行)
20.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对毕业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在长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万元创业补贴,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经评审通过后,再给予5万元创业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保局)
21.健全自主创业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开展SIYB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联合在长高校打造创业培训精品课、创业培训夏令营活动,培训5000人以上。定期举办“超越杯”等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每年重点扶持一批大学生创业项目,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扶持。落实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要求,按规定给予每个服务站10万元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高校)
七、产业留才政策
22.实施“事编企用”引才。加大对汽车、生物医药和光电信息等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招聘的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拿出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面向国际国内招聘紧缺人才,在企业工作满3年后,可根据招聘人才意愿,对考核合格的直接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3.提供新建站(基地)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市域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新获批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市级企业研究生创新实践工作站的,可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4.落实稳岗返还和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实施稳岗返还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轻经营主体成本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降低至1%,工伤保险费率降低至基准费率的50%。
(责任单位:市社保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5.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500元。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00%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26.加强产业引才服务。开展“五优”服务进校园系列招聘活动,每年组织企业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校园招聘活动100场以上,为重点产业输送对口专业高校毕业生不少于10000人。建设清华大学等名校“博士生长春实践基地”,开展重点产业博硕引才“全国行”系列活动,每年为产业对接博硕人才1000名以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才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