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公安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20-01-25 点击数:

吉人社发〔2020〕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帮扶,积极拓宽就业领域

(一)引导赴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服务证书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直接在服务单位办理落编聘用手续。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

(二)支持到小微企业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将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合,通过建设一批创新创业试点专业、示范课程、示范基地、教研课题等项目,推动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探索建立具有吉林特色的政府统筹、教产衔接、校企双主体育人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

将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提升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给予15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对2018年1月1日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初创补贴。

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吸纳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额度最高为400万元,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提高贷款额度。

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对到贫困村创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实施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计划。鼓励支持各地区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和高校毕业生众创空间,对达到省级标准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免费入驻园区。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优秀团队选拔扶持力度,每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评价,选拔资助500个左右优秀初创型、成长型和成熟型创业团队。其中,初创型300个,各资助10万元;成长型100个,各资助30万元;成熟型100个,各资助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列支。

二、多管齐下,大力加强就业服务

(四)加强实名制信息化服务

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每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全面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服务系统,加强跟踪服务和毕业生实现就业、政策服务落实等信息的补充更新和录入工作。要保证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和安全,确保就业服务工作不断档、不断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依据登记毕业生的需求,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帮扶,进行“一对一”精准施策,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信息、就业岗位推荐、求职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咨询等就业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少数民族及其他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台账,准确掌握每一名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建立校院领导、专业教师、辅导员等全员参与的“一对一”精准帮扶机制,持续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及时通知他们参加线上线下校园招聘,并为他们推荐岗位信息。

(五)强化职业指导针对性

各高校要积极组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职场礼仪、就业技巧等方面的专题辅导培训,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将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园区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实践,开展模拟求职、现场观摩、职业体验等活动,增强其职业认知和职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高校统筹资源,共建就业创业指导教师队伍,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相关人员担任义务辅导员。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每个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讲解就业形势政策、求职方法,加强就业观念引导,促进大学生积极就业、理性择业。对深度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开展“一对一”职业指导工作。

(六)稳步推进精准公共服务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及早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各地人社部门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将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高校学生和毕业生普遍推送。建立线上线下就业创业推介平台,收集推介就业招聘信息、统计发布求职者求职需求,加强就业信息精准投放,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智能匹配。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享受我省就业创业政策。

(七)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

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发展专业化、行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企业与求职高校毕业生双选平台,更好满足高校毕业生多元化服务需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针对性地面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切实促进供求对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聚焦新业态、新模式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编制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加大宣传推介,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八)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将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接就业意向和重点行业领域发展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对符合条件参加相应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三、多措并举,强化就业权益保护

(九)简化落户求职体检手续

各市(州)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繁琐、重复体检。

(十)加强招聘领域监管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督促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核实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聘信息真实性,禁止招聘信息发布中含有性别、民族等歧视性内容。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以职业介绍、培训、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为名进行欺诈、骗取钱财侵害高校毕业权益的“黑中介”、虚假招聘的违法行为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一)规范就业签约行为

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健全就业状况反馈、评估机制,真实反映就业情况。

四、持续发力,全面做好兜底保障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政策服务规模

全面推进青年见习计划,及时摸排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做好见习服务对接,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十三)深入开展困难学生帮扶工作

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人社、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申办、凭证简化、资金安排等工作,确保补贴按时发放到位。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集中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压茬推进,狠抓工作责任落实

(十四)深化组织领导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必须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落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各地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十五)狠抓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采取海报宣传、微信推送、视频推介等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高校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全面精简政策凭证,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加快实施“吉林省就业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使政策申请、审核、发放全程信息化,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综合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密切跟踪经济运行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十六)加强典型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坚定爱国主义理想信念,把职业选择与国家发展相结合,面向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培育弘扬奋斗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帮助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自身价值,发挥潜能和优长,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施展才智,实现人生价值。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0年1月22日

http://hrss.jl.gov.cn/gg/202001/t20200122_6549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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